(2015)郏���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方方与XX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叶某某于2007年6月相识,同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9日生育女儿叶某甲。2009年春节叶某某开始沉迷赌博,双方因此经常生气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之女叶某甲由李某某抚养,叶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归李某某所有,其他财产归叶某某所有。被告叶某某辩称,叶某某不同意离婚。2014年6月叶某某外出打工,把打工赚的钱都带回来了,没有再玩过老虎机,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再赌博。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叶某某于2007年6月相识,同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9日生育女儿叶某甲。2009年春节叶某某开始沉迷于赌博(玩老虎机),双方因此产生诸多矛盾。2015年4月3日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叶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李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叶某某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叶某某曾沉迷于赌博,但现已改过自新,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叶某某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