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生,住庆云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9年6月1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