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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生,住庆云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9年6月1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