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泽、何莎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泽,何莎莎,李国科,翁科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1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李泽。被告何莎莎。被告李国科。被告翁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何莎莎、李国科、翁科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泽、何莎莎、李国科、翁科辉银行存款145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李泽、何莎莎、李国科、翁科辉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