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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广亮与王伟、范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杨广亮,范淑霞,朱彦领,贾万东,朱广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亮。委托代理人姚金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淑霞。原审被告朱彦领。原审第三人贾万东。原审第三人朱广现。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杨广亮、原审被告范淑霞、朱彦领、原审第三人贾万东、朱广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因与杨广亮、贾万东达成和解,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文审判员  王师斌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