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与吴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吴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8221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王××(原告父亲),农民。被告吴一×委托代理人吴三×(被告父亲),农民。原告刘××与被告吴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德阔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二×。由于原告属轻度智障,近年来被告逐渐瞧不起原告,以致双方经常发生生气吵架。2015年4月14日,被告借故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二×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衣物在各自处归各自所有;诉讼费均担。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结婚证1份。被告吴一×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吴二×如果随被告一起生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而且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如果孩子吴二×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吴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残疾证3份。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吴一×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份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农历2月2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发生。××××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吴二×,现在被告处生活。2015年4月4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原告刘××系智力肆级残疾,被告吴一×系听力肆级残疾,原、被告之子吴二×系智力肆级残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吴一×离婚,被告亦同意,这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考虑到双方所生之子吴二×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且被告吴一×亦同意抚养,故吴二×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主张子女抚养费3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在被告处的原告婚嫁物品,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6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认定,可另行解决。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刘××与被告吴一×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子吴二×(2007年3月15日出生)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年分两次给付,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各给付当年半年子女抚养费18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子女抚养费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如果原告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