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磊与代俊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李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毅,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代某,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冯霄东,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达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