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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辉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伍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明,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伍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肖辉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被告夏礼彬,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1日。被告唐雪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被告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2、4、6、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夏礼彬,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小芹,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贤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辉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伍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肖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思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