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文才等与刘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刘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田文才,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田文山,男,1949年8月1日出生。原告田文啟,男,1944年3月1日出生。被告刘建军,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与被告刘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文才、田文山、田文啟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