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火旺与杨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火旺,杨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洪火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金发,永春县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文振,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洪火旺与被告杨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坤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火旺的委托代理人吴金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火旺诉称,被告杨文振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洪火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杨文振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2%计算,自2013年2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文振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洪火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杨文振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洪火旺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文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2月7日,被告杨文振向原告洪火旺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款当日,被告杨文振写立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洪火旺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文振未能偿还,致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洪火旺与被告杨文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文振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故原告请求中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杨文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杨文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火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杨文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