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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土根与陈国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土根,陈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宋土根。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陈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土根与被告陈国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土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土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宋土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