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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政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政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78号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岩,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孙洪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邵政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政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腾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国强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魏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