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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胜与陈建荣、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陈建荣,王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刘胜,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南郊社会余上新居组23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08267654。委托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建荣,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王东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陈建荣、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部份证据准备不足,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刘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