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程某,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丽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