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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洪恩与林建明、林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恩,林建明,林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743号原告姜洪恩,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建明,男,197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加忠,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洪恩与被告林建明、林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洪恩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