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洪恩与林建明、林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恩,林建明,林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743号原告姜洪恩,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建明,男,197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加忠,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洪恩与被告林建明、林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洪恩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