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宗霞与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霞,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霞,山东省××虹××钢××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英清,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宗霞申请执行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