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汤银铨与孙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银铨,孙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汤银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铭,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连。原告汤银铨与被告孙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汤银铨的委托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树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孙树连向原告汤银铨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该2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银铨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树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