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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邢学安与王伽琪、郭秀英、贾登朝、万宏、刘天仁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卫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学安,王伽琪,郭秀英,贾登朝,万宏,刘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邢学安,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7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委托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伽琪,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4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郭秀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系王伽琪之妻。被执行人贾登朝,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0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舟塔乡。被执行人万宏,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被执行人刘天仁,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卫执裁字第1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天仁名下的车辆4辆(车牌号为宁E*****、宁E*****、宁E*****、宁E*****)及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64013*****),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登朝名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64013*****)。现因被执行人刘天仁与申请执行人邢学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刘天仁已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贾登朝与申请执行人邢学安达成以上述查封房屋抵偿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需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现本院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天仁名下车辆(车牌号为宁E*****、宁E*****、宁E*****、宁E*****)的查封。二、解除对刘天仁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4013*****)的查封。三、解除对贾登朝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401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平审判员  张克文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俊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