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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汤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11号罪犯汤力,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秦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汤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力自服刑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0个。本院认为,罪犯汤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