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指定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