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指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营腾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指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其花,董事长。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25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220010400101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