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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惠与温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温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01号原告孙惠。被告温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惠诉被告温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惠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孙惠。审 判 长  陈华婕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叶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