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惠与温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温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01号原告孙惠。被告温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惠诉被告温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惠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孙惠。审 判 长 陈华婕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叶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