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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存富与张凯、戴文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富,张凯,戴文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朱存富。委托代理人何建梅,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凯。被告戴文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负责人杨颜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朱存富诉被告张凯、戴文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存富的委托代理人何建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被告戴文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存福诉称,2014年12月5日9时40份许,张凯驾驶鲁G*****小型客车由茂家庄村北新修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南环路弥茂家庄路口向南过南环路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朱存富(无证)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王小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存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凯承担事故同等事故责任,王小花无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69730.1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凯、戴文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9时40份许,张凯驾驶鲁G*****小型客车由茂家庄村北新修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南环路弥茂家庄路口向南过南环路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朱存富(无证)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王小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存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凯承担事故同等事故责任,王小花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青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主要诊断为:脑震荡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青州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朱存富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伤残十级;2、误工休治期限自受伤日始致鉴定日期止;3、该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一个月;4、不认定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5、不认定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6、确定不认定残疾辅助器具及费用。被告戴文营系鲁G*****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张凯系该车驾驶人,有驾驶资格。鲁G*****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2月2日0时始至2015年12月1日24时止。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16431.47元(提供医疗费单据2份、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误工费16216.70元(106.70元/天×152天,原告受伤前系青州昊龙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日平均工资106.70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15天×2人+100元/天×30天,原告伤后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克加会及父亲朱怀礼护理,克加会系青州利民绒艺职工,日平均工资100元,提供营业执照、误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朱怀礼系青州市金忠食品机械门市部职工,日平均工资100元,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工资证明)、营养费450元(3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23764元(11882元/天×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500元、检查费1483元、交通费500元(提供单据一宗)、车损1535元、评估费300元、看车费100元。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医疗费1643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车损1535元,对上述损失,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500元、检查费1483元、评估费300元损失,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证据不充分的损失有:误工费16216.7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看车费100元。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323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为7962元/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朱存福与被告张凯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朱存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凯承担事故同等事故责任,王小花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确定原告与被告张凯的赔偿责任比例以5:5为宜。被告戴文营虽系鲁G*****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戴文营在其所受损害后果发生上存在过错或法定义务承担的情形。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损失为45913.47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被告不予认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80.06元计算为宜,应为12169.12元(80.06元/天×152天);对于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被告不予认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80.06元计算为宜,应为4803.6元(80.06元/天×45天);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认为过高,酌定为5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的实际情况,确定以3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看车费100元,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63686.19元。因被告张凯驾驶鲁G*****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车损1535元、误工费12169.12元、护理费48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53071.72元。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10614.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发的相关规定有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张凯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5307.24元。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部分损失中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费、营养费共计3665.74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法医鉴定费、检查费、评估费1641.5元由被告张凯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朱存福医疗费等共计56737.46元;二、被告张凯赔偿原告朱存福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41.5元;三、驳回原告朱存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朱存福负担50元,被告张凯负担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