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小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艳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58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丽,女,回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风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