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15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73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外债较大,现公司处于停工歇业状态,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23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