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小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小超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德润东区34号204室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小超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德润东区34号204室房产(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0100081**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查封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