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树橘与钟石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80号原告:王树橘,男,汉族,194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石华,男,畲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邮政业务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石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橘与被告钟石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橘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