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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树橘与钟石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80号原告:王树橘,男,汉族,194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石华,男,畲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邮政业务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石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橘与被告钟石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橘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