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孟伟,石家庄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年××月××日,被告黄某某父亲出国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随要随还。现原告多次找其索要借款,但被告无理推托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原告借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答辩称:我已将该款还给原告了,是分两次还的,第一次是××××年夏天,还款20000元;第二次是原告家盖房子时还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黄某某岳父。××××年××月××日黄某某从张某某处借款40000元用于其父亲出国花销。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借张某某40000元整,黄某某。该欠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借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黄某某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共计40000元的事实无误。该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故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支持。被告辩称已将该款还给原告,但未提供证据,���被告所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