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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68号。法定代表人:欧德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车管所西侧。法定代表人:钱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陶薇、代理审判员蒲春枝、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