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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徐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徐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徐建忠。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与被告徐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