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徐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徐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徐建忠。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与被告徐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