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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爱兰与被申请人樊炳春、一审第三人樊武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爱兰,樊炳春,樊武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爱兰,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炳春,男。一审第三人樊武信,男。再审申请人马爱兰与被申请人樊炳春、一审第三人樊武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爱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偿还数额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履行1990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5500元的本金及至今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的初次审理中,诉称其代被申请人樊炳春偿还借款155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总额中包含周书珍的3000元,申请人现称原审判赔数额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综上,马爱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爱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