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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鹏、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鹏,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张建华,男,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永升,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志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居民。被告王平,男,居民,系被告王鹏之父。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梅,女,居民,系王鹏之母、王平之妻。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王鹏、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4月8日、10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成志民于2015年4月3日、4月8日、10月9日,被告王平、王鹏及委托代理人曹梅于2015年4月3日、4月8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诉称,2010年5月30日被告王鹏、王平向我借现金4500元用于周转资金,两被告共同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鹏、王平辩称,王鹏是2009年农历8月18日去的烟台打工,2012年5月份从烟台直接去的济南在一个饭店打工,一直未回。王平2006年农历1月22日全身偏瘫在新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左边恢复,右半身偏瘫一直到现在,他两个在2010年都不可能打借条借款,而且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给王鹏和王平都进行联系问借款的事,王鹏和王平都说没有借款,借款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王平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平与王鹏系父子关系。原告主张2010年5月30日被告王鹏向其借款4500元,其将现金给付王鹏后,被告王平给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王平在借条中签字并代被告王鹏签名,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原告据此于2015年3月19日诉来本院。庭审中为证实上述主张,原告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建华现金4500元整大写:肆仟五佰元整(张建华代写)借款人:王平王鹏2010.5.30号”。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对此借条不予认可,辩称王平自2006年患有疾病并右半身偏瘫,平时就用左手写字,借条签名并非被告王平本人所签,被告王鹏也并未借款,该借款不属实。庭审中当庭询问原被告是否对借条中被告王平的签字进行鉴定,原被告均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借条中王平的签字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于借条中王平的签字真实性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对涉案借条中借款人处王平、王鹏的签名是否为被告王平所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要求提供2010年5月30日之前被告王平书写“王平、王鹏”字迹的样本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8日、7月30日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梅进行了送达,曹梅签收后被告王平未提供出样本材料也未说明理由,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发出了内容为“因被鉴定人不能提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我所将此项鉴定予以退回”退件函,将该项鉴定予以退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张建华、被告王平、王鹏的委托代理人曹梅当庭陈述、新泰市人民法院调查笔录及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退件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平、王鹏是否欠原告张建华借款45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王平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王平虽不予认可,但原告申请对该字迹进行鉴定过程中,被告未履行义务,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现被告王平未能提供鉴定所需样本导致未能鉴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本院对涉案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王平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该款系由被告王鹏所借,其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王鹏不予认可,且其主张借条中王鹏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原告亦未提供证实被告王鹏借款的其他证据,因此,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华庆审 判 员  鹿金宝人民陪审员  姚圣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