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家龙、章宗容与刘东、王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罗家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原告章宗容,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4日,住达川区。被告王川,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住四川省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龙、章宗容诉被告刘东、王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龙、章宗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邱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