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付某。崔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即:(2011)矿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某应付申请执行人崔某(婚生子付函予2013年至2015年9月每月500元)生活费共计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付某于2015年10月9日将1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本案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