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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丽与张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丽。上诉人张春与被上诉人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春不服本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