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伯峰与张国珍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伯峰,张国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马伯峰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