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伯峰与张国珍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伯峰,张国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马伯峰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