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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