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