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