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谢传生与代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生,代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谢传生,男,195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苑小区。被执行人:代言海,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西湖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霍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代言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言海的账户存款33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