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文建诉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德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德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文建。委托代理人何杨,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德厚。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建诉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成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建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成德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建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成德厚的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建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成德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张文建承担,应退11450元由张文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具条在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黄存宏审 判 员 秦保新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