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忠江与蔡承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江,蔡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江。被执行人蔡承振。胡忠江申请执行蔡承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蔡承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忠江人民币33500元。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蔡承振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