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福建省云霄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瑾、陈妙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二轮摩托车,至云霄县陈岱镇聚星路时碰撞行人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7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协助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且在被害人家属报案后留在医院直至民警到达。2015年6月5日,陈某某经传唤到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讯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报废的闽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霄县陈岱镇岱南村沿聚星路往陈岱镇岱东村方向行驶,行至聚星路“阿白”大排档路段时,遇行人陈某甲从右往左过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避让不及碰撞到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留在现场,同被害人家属及朋友将被害人陈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在被害人家属报案后其仍留在医院直至民警到达。2015年5月7日,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替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500元,且双方签订《交通事故损害协议书》,就后续的经济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亦予以认可。被害人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高某某、张某某、陈某丁的证言,户籍证明、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身份证、票据、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机动车定期检验表等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户籍登记证明,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正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法医学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肇事到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损害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肇事后,陈某某主动留在事故现场协助被害人家属及朋友将被害人送医治疗,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仍留在医院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家属积极替其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双方就后续赔偿情况达成分期赔偿协议,陈某某亦予以认可,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陈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惠贤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人民陪审员 蔡千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