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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陶磊磊与高文周、茹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陶某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市民。被告茹某某,市民。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茹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茹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被告高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0元,我于2014年2月26日通过我哥哥陶永忠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高某某转账170000元,另给付30000元现金,2014年2月27日被告高某某向我并出具借条1份,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时至今日,二被告未有还款,特具状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计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某、茹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陶某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陶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据高某某证明人:王正荣2014年2月26日备注:以条据到2014年10月26日规还,如不还按售房协议处理。借款出借后,二被告未有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高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查明,2014年2月26日,原告陶某某通过其哥哥陶永忠的账户向被告高某某转账170000元,余款3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后,应该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于现金付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在场人陶永忠及证明人王正荣的证言,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依法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原告陶某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茹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高某某、茹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刘必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