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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