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