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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小玉诉黄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用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