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卢某某、梁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富才,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梁健英。上诉人卢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汉荣、代理审判员陈贤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持担任法庭记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涛审 判 员 邱汉荣代理审判员 陈 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