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南,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南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南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淡水街道桥背A小区*栋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车牌号为L3****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26.63元)盗走,后被告人吴某南将盗窃的摩托车存放在秋长B小区地下停车场,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南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C小区二栋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林某霞的一部车牌号为粤LK****的本田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94.81元)盗走,并骑至B小区,因之前盗窃的被害人李某的摩托车无法开启,后被告人吴某南在驾驶被害人林某霞摩托车准备离开该小区停车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斟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吴某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南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南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南来到淡水街道桥背A小区*栋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车牌号为L3****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存放到秋长B小区地下停车场,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南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C小区二栋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林某霞的一部车牌号为粤LK****的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骑至存放赃车的B小区地下停车场。因之前盗窃的的摩托车无法开启,被告人吴某南便驾驶被害人林某霞摩托车准备离开该小区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其涉嫌盗窃所得赃车两轮摩托车两辆。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南供述了盗窃李某和林某霞的摩托车的全部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的一部车牌号为L3****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26.63元;林某霞的一部车牌号为粤LK****的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94.81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斟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证供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慧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松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