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管昌余与重庆鑫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昌余,重庆鑫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73号原告管昌余,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映川,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鑫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彭家院社、歌唱嘴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6049-X。法定代表人张开兴,重庆鑫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昌余与被告重庆鑫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管昌余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昌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管昌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昌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俊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