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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与刘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468号原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冯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琦,系广东政邦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晋,系广东政邦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刘辉,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琦、李晋、被告刘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2009年5月20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司机工作。从2015年6月1日起,被告无故不到岗上班。被告在职期间,多次以公务为由向公司借支款项,截止2015年5月19日仍有12278.7元未按财务制度进行报销核账,亦未向公司归还。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借支款12278.7元给原告。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支款项12278.7元,但不同意向原告退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辉曾在原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告在职期间以加油等原因先后向原告借支款项。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仍欠借支款共计12278.7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5年6月1日。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就借支款项问题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告仍欠原告借支款项12278.7元,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借支款12278.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退还借支款1227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