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6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新都力盛烟酒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京新都力盛烟酒商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658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都力盛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中路*号**层**号。经营者游川,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游在健,男,1956年6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周碧珠,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沈徐荣。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新都力盛烟酒商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