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红义与申秋生、张书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义,申秋生,张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义,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秋生,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书林,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申秋生、张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红义财产损失23835.10元、143372.34元,并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544元、4624元,执行费257元、205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秋生、张书林银行存款174682.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